马修·金认为哈贝马斯与福柯可以互补,只是站在哈贝马斯本人对道德和伦理的划分这一立场之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围绕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发表了很多重要讲话,先后把在法治轨道上与改革防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机结合起来,不仅丰富了在法治轨道上这一政策表述的内涵,而且还进一步拓展了在法治轨道上的制度功能,把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政策要求具体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的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构筑了严密的法治保障制度体系,推动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的产生。
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4年2月28日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已经运用法治轨道这一政策术语来表达明确的政治主张,而且还突出强调了与法治轨道结合的党和国家事业的具体领域和方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是国家治理法治体系。二、法治是现代化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 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历史进程,它反映了人类社会从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农业社会向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现代工业社会发展的历史巨变特征。早在1978年宪法序言中,就已经明确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
因此,法治是现代化的伴生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目标实现之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成为四个全面的新内涵、新目标。从治理规则来源看,元宇宙虚拟空间的整齐数据结构是人为设计的结果,其作为元宇宙的基础性规则构成了私人间契约的前提。
第一,重视元宇宙领域的产权保护和契约制度。对于此类情形,核心问题是法律是否应当干预、如何给予评价。从广义的制度概念来看,相对于政策和法律,文化传统属于社会中变迁相对缓慢的制度层次。亦即,可以将关于元宇宙治理目的的讨论转换为一个经典法理问题:人们所享有的自由在什么情况下受到法律限制是正当的,或者说法律对自由的干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证成。
问题在于:首先,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机制目前主要应用于金融与商业领域,投票或者表决机制是其关键弱点。区块链技术支撑下的NFT(Non-Fungible Token)等权利形式,能够更加清晰地确认和追溯权利所有人,有利于保障产权。
国家主权与元宇宙平台权力的冲突。一类是数字社会治理的具体问题在元宇宙空间的存续和拓展,但未发生根本变化或没有更复杂化。缔约主体签订一份依赖于未来可能收益的契约,并设计一个确保缔约主体在事后如实报告收益(显示真实信息)的机制,基于此实现的最优契约则不受事前不可描述性等因素的影响,这种机制简称‘MT机制。3.公共品和私人品 按照联合国和经合组织(OECD)的界定,数字公共品包括开源软件、开放数据、开放人工智能模型、开放标准等,也包括支撑公共信息登记、公共福利、公民参与、公共采购、税收等全民共享的应用和服务的数字基础设施。
这正是代码与法律规范、概率正当性与伦理正当性之间存在张力的原因。例如Minecraft中创作者对中国古代建筑和园林的还原,Decentraland中名为龙城的中国文化主题虚拟城市。从治理机制看,元宇宙智能化自动化治理机制的正当性需要充分论证。在关系人类社会命运的重要价值上,人类仍将充满争论,需通过民主法治程序以凝聚和达成共识。
基于元宇宙的事物性质和构筑元宇宙良好秩序的目标,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应分类型、分层次立体展开,区分元宇宙治理中的内容和行为、对现实的弱干涉和强干涉、公共品和私人品,在技术层、商业层、社会层采取不同法治化治理策略。元宇宙所依赖的很多技术,已经有了较长历史和相对成熟的技术标准,这些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又是依法律制定的。
政府监管元宇宙的必要性、方式和边界。虚拟人及其附带的各种标签(Tag),是现实世界主体为其设定的新身份,这类似于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所说的亚政治下的新身份(亚身份)。
其三,虚拟人的匿名化是不彻底甚至不成立的。但是,无论以哪种方式运营虚拟人之亚身份并在虚拟世界行动,其行为结果首先与这个亚身份相关联,然后再根据其必然留下的数字足迹与现实世界主体产生关联。当前已经出现的虚拟偶像、虚拟教师、3D投影成像、AR(增强现实)导航等皆属此类。如果说互联网1.0的特征是用户被动接受内容、互联网2.0的特征是用户创造内容,那么元宇宙作为互联网3.0的愿景是用户主导规则构建的去中心化网络。在正当性依据上,合法性思维有助于调和概率正当性和伦理正当性。元宇宙治理的理想目标是,基于信息技术发展,立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以解决,尤其对于小范围自治社区,通过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机制形成的规则将充分征得所有成员同意。
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和治理机制,在元宇宙发展的不同阶段有所差别。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一)技术主导型治理模式的特点 关于互联网治理,劳伦斯·B.索伦(Lawrence B. Solum)认为存在国家干预模式、国际互联网组织规制模式、互联网技术协议模式、互联网自发秩序模式、互联网市场自我治理模式等理论模式。例如,元宇宙中的智能合约在现实世界履行、以虚拟货币买卖现实世界的物品或者服务、虚拟世界中对现实主体的诽谤、元宇宙中社交网络机器人的行为等,都将直接影响现实世界的权利义务关系乃至政治秩序。
按照典型的法律部门加以分类,元宇宙带来的各种治理难题和法律问题至少有:(1)刑法领域。在马修·鲍尔(Matthew Ball)看来,元宇宙将使当下数字化生存的许多难题变得更加尖锐,例如数据权利、数据安全、错误信息和极化、平台权力和用户满意度。
同时,元宇宙新技术带来的挑战,也将进一步推动信息革命对物权法的再塑,以更好回应社会变迁和发挥法律善治功能。算法在提升信息效率、减轻决策的信息需求、帮助人们作出更好决策的同时,也源于算法黑箱的特性,不仅对个体利益造成了损害,不利于人们作出更好的选择,还会激化个体之间矛盾。3.智能执法的非最优性 技术主导模式主张,技术创新创生了更有效率的治理技术。元宇宙是人为设计的产物,其使用的编程语言、设计思路、微调(fine-tuning)方式都反映了人的创意性及其价值偏好,平等、效率、自由、秩序、人权等价值间的冲突排序不可避免,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问题凸显了算法伦理的重要性。
目前,元宇宙处于发展初期,商业化应用场景有待探索开发,市场主体尚需培育壮大,法治经济的要求应主要体现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现有经济制度、市场机制与元宇宙后续发展的制度需求有序衔接。第二,在治理主体上,主张政府弱干预,提倡通过元宇宙社区自身来解决争议和实现自治。
元宇宙平台集环境塑造、规则创制、身份认证、权力赋予、行为评价、纠纷裁决等治理功能为一体。(3)经济法、社会法领域。
对此,程金华提出了一种相对更为复杂的治理模式设计:元宇宙治理的规则体系是法律+技术,确立以现实物理世界为本的法律中立原则,并以现实世界法律确认并保障元宇宙去中心化治理机制的实现。在元宇宙市场不成熟的时期,对利用元宇宙概念实施非法集资、资本炒作、诈骗等严重破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政府应依法给予及时干预。
在关于元宇宙治理模式的研究中,技术主导型模式认为,随着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和成熟,元宇宙通过技术主导、去中心化自治等能够实现良好治理,这也使元宇宙区分于Virtual Boy和第二人生(Second Life)等更早出现的虚拟世界产品。匿名化使得个体不愿意以实名方式参与并承担责任,其表决机制使得投资者或者组织者需要花费相当多时间和精力来考虑候选提案,提案通过与否是导致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分裂的重要原因。即便不考虑个体相对于平台是否属于弱势者、平台是否构成垄断等因素,由用户与平台间的商业服务协议亦不能直接推导出平台信息治理权力合法性的全部来源,而是必须经由政府的合法性审查和实质性监管来证成其治理权力的合法性。例如,就内容规制而言,Roblox的社区准则(Community Standards)既包括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规则,如禁止用户讨论、描述或宣传非法或受到严格监管的活动,也包括平台自己创制的规则,如禁止描绘牵手、接吻、婚礼、约会等浪漫情景。
但是,这一治理思路难以成立。元宇宙有利于发挥人的创意性、增加人类活动的空间,基于智能合约的私人秩序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治理成本,但这种私人秩序具有局限性。
上述特点使得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机制对于建立包容、开放的社区来说具有明显局限性。例如,在当前的元宇宙商业化实践中,Roblox平台的虚拟人形象为乐高风格,Meta公司的Horizon Worlds中虚拟人曾被设计为只有上半身,一些商业品牌对其虚拟代言人之肤色、发型等的设计遵循该品牌市场定位。
元宇宙治理涉及诸多问题。元宇宙兴起以来,既有人强调其冲击效应,也有人质疑其炒作性,症结在于如何把元宇宙纳入既有知识体系,或既有知识体系如何更新以吸纳元宇宙的冲击效应。